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

燃料稅和牌照稅

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。營業用車輛分上、下期徵收〈上期開徵期間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,下期開徵期間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〉。 年度中新購買之車輛,應納使用牌照稅,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徵收。車輛被竊遺失應辦理停用或註銷手續。
燃料稅為每年七月徵收..


圖表如下

本表如有誤,以稅捐單位為準